想在立陶宛工作的外國人(第三國國民)必須首先獲得工作許可。即,人們有義務獲得授予他們此類權利的許可證(應注意,立陶宛共和國的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此類許可證的例外情況)。在立陶宛,工作許可證由社會保障和勞工部下屬的立陶宛勞動力交流中心頒發。
我們的法律服務公司在招聘外國人的過程中有多年的經驗。我們僱傭了不同國家的公民,包括異國情調和遙遠的國家。勞務交換考慮到勞動力市場的需要和國際義務,做出適當的決定並頒發工作許可證。需要注意的是,與在立陶宛不需要工作許可的歐盟公民相比,第三國國民的就業是一個更加複雜和漫長的過程(但歐盟公民需要居留許可,除非他們在立陶宛停留的時間少於 3個月)。因此,如果您希望招聘過程順利進行,請將工作委託給律師。
我們的律師:
- 就工作許可程序向雇主和僱員提供建議。
- 準備所有必要的文件,這些文件是向有關當局頒發工作許可證所必需的和強制性的。
- 代表主管機構的人員(在立陶宛勞動力交流中心或學習質量評估中心 – 如果一個人在認證文憑(文件)過程中遇到教育或專業問題)
- 根據所有要求和規定的標準準備與外國國民的僱傭合同。(競業禁止準備、保密協議、特殊條件準備)。我們還就已簽訂的僱傭合同的終止、修改、進一步執行或連帶責任提供建議。
- 消除僱員與雇主之間發生的糾紛。